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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专业人才问题研究》调研情况

 

    我院统一战线理论教研部李小宁、张继辉两同志参加中央统战部《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专业人才问题研究》课题调研已于2002年11月完成。研究报告《关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的若干理论思考》得到中央统战部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好评,该报告中的一些资料、论述和建议被中央统战部课题组吸收、采纳,并于2003年1月获中央统战部机关党委第八次理论学习征文活动一等奖。

    一、基本情况


    《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专业人才问题研究》是由中组部牵头、19个部委参加的全国知识分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今年知识分子工作8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由中央统战部组织力量完成。中央统战部确定该课题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重点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中的专业人士及非公有制企业科技管理层知识分子中代表人物的产生、培养、选拔问题,以及他们加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等相关问题。经部领导研究决定,由胡德平、朱维群两位副部长挂帅,中央统战部六局、研究室、办公厅有关领导和同志组成课题组具体负责,请上海、重庆市委统战部,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吉林、甘肃省委统战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等方面参与研究,另有10个省区市委统战部协助调研,协同完成。参与单位分头进行调研,按课题要求写出调研报告,然后召开课题研讨会,交流研究成果,并对一些问题进行集中、深入研讨,最后由课题组进行综合、提炼,形成该项课题的总报告。

    6月14日,中央统战部六局正式给本院发来参与调研的通知。院领导非常重视,于泽荣常务副院长、甄小英副院长分别批示,委托统一战线理论教研部李小宁和张继辉组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并在科研处的全力协助下,于极短时间内完成课题立项,拨给1万元课题费。课题组成立后,我们首先配合中央统战部课题组在北京地区开展调研,分别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单独同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做了比较深入的交谈,通过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收集了有关资料,并利用互联网搜集了大量相关资料。占初步占有材料的基础上,我们凭借以往对于知识分子问题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研究,对这个新的工作领域的新问题做了理论上的分析,撰写出研究报告《关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的若干理论思考》。8月6日至9日,我们携报告参加了中央统战部在吉林延边召开的“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专业人士代表人物问题研讨会”,并就社会专业人士的范畴及研究其代表人物问题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社会专业人士中代表人物的现状及对代表人物的评价标准,代表人物成长的基本规律,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动机、愿望和要求以及实现渠道和实现程度,开展工作的思路、载体和方式方法等问题,同与会者充分交流了意见。研讨会后,我们在辽宁省委统战部和大连市委统战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顺路赴大连进行了短期调研。回京后,经中央统战部同意,取得了参加此次调研的19个省区市委统战部的调研报告,并在第四期无党派人士理论研究班召集10位来自社会中介组织的学员座谈。10月18日至20日,经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商,在上海市委统战部的大力支持下,课题组以参与式调查研究的方式赴上海参加“第2届中国律师论坛”,亲身感受律师界的情况,了解他们自身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真实想法。论坛活动期间,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宫晓冰同志专门找我们交谈,表示希望合作交流。10月下旬,我们把后期调研、座谈及参加律师论坛所了解到的情况加以分析,再次给六局写了书面报告。至此,调研任务基本完成。

    二、研究成果概述

    我们在接受研究任务后就确立了基本出发点,扬长避短,发挥理论上的优势,避开统战部门调研报告通常的“基本情况、突出问题、工作建议”的思路,把重点放在对调研对象的理论分析上。

    研究对象界定。关于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这些专业人士群体,目前国内并没有统一的称谓。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提到六个新的社会阶层时,使用了“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的提法。中央统战部六局在早期调研中使用的是“自由择业知识分子”这个概念。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将自由择业的党外知识分子纳入统战工作范围”。延边研讨会期间,与会人员也对“自由择业”、“自由执业”和“自由职业”三个概念做了探讨。我们认为,不管使用哪个概念,关键在于指称的对象要明确。按照中央统战部六局的界定,自由择业知识分子包括三部分人:一是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专业人士;二是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中的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三是自由撰稿人、自由文化人、独立策划人、各类经济人、个体医生等自雇知识分子。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采用了“自由择业知识分子”这个大概念,并将本课题的研究对象界定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中的专业人士及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专业人才这个范围内,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作为调查研究的重点。我们的研究报告以《关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的若干理论思考》为题,分为重获自由、智力资本、知识权力、政治参与、代表人物共五个部分。

    1.重获自由。我们认为,择业自由是这个知识分子群体共有的并且同其他体制内知识分子相区别的基本的主要的特征。因此,我们的分析即从此入手,回顾了建国后我国知识分子“非知识分子化”,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知识分子队伍分流,一部分知识分子重新获得择业自由的过程。

    主要结论有三点:第一,现在的自由择业知识分子,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是在党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以及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扶植下,逐步产生、形成、发展起来的,因此不同于建国初期来自国统区的那批自由知识分子。第二,这个知识分子群体,尤其是其中的党外人士,由于获得了择业自由,因而在思想上和言论上也具有比体制内知识分子更多的自由空间。第三,自由是有代价的。自由择业知识分子在获得择业自由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随时承受失业的风险,放弃原有的一切由国家“包下来”的那份稳定的工作收入和福利保障,以及原有的组织关系和政治渠道。以上三点是我们对自由择业知识分子基本属性的看法,也是分析的逻辑起点。

    2.智力资本。智力资本指知识经济时代生产者所拥有的知识、智力和创新能力。知识经济是依靠不断知识创新以求得增长的经济。与传统经济不同,在知识经济环境的生产组织内,知识生产者并不单纯是劳动者,他们拥有的知识、智力本身是企业生产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部分生产手段的所有权属于员工个人,是企业主无法拥有和控制的。因此,作为知识生产者的员工,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智力资本的提供者,同提供货币和实物资本的企业主一样,也是生产手段的所有者,是企业权益资本的拥有者。他们理所当然地应该享有其他权益资本所有者的权利。就社会中介组织而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人合组织”而不是“资合组织”,其中的专业人士都拥有不同程度的智力资本,他们的执业活动主要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技巧,他们远高出于其他职业的收入也可以看作是智力资本的增值。

    弄清楚现代企业中产权同货币资本、智力资本的关系,其意义在于,有助于我们认识和界定非公有制科技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中的专业人士,特别是其中依靠智力资本拥有产权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以及科技企业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首席执行官(CEO)。这些人虽然通常也被称为“老板”,但他们所拥有的表现为货币资本的产权,主要是智力资本的转化形式。因此,他们本身也是智力劳动者。我们关注这些领域的知识分子时,不应把他们置于视野之外。

    另外,强调智力资本这个概念还有一个目的,即在知识经济时代,研究知识分子问题、充实和完善知识分子政策,除了一般谈论知识分子是劳动者,在政策上着眼于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之外,应该把政策的重点放在那些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即拥有智力资本的专业人才身上。这些人虽然只是知识分子群体中的一小部分,却是新时代的“知识精英”。

    3.知识权力。知识权力主要表现为话语权和制定标准、规范的权力。

    在现代社会中,专家拥有特殊的话语权。这种权力来源于他所拥有的特殊的专业知识。外行人按照专家的意见行事,便是按照科学和理性行事。中国知识分子一旦重新掌握话语权,必然会激发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求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决策,要求专家治国。这种情况在执业律师这个职业群体中表现得很明显。律师的话语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知识取得专业发言权,代表社会公众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立场,防止和矫正各种司法偏差,在司法程序中维护和实现其合法利益;二是通过担任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取得发言权,帮助政府处理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三是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为立法进言。

    制定规则、标准和规范的权力在信息技术和产业领域表现得更明显。最典型的表现为各种技术规则、标准和规范的制定。谁拥有最前沿的知识和技术,谁就拥有制定规则、标准和规范的权力,也就掌握了技术发展和市场上的主动权。

    提出知识权力这个概念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力客观存在于知识分子的职业活动之中,并且对社会各个群体、各个层面都有广泛影响。如能加以积极引导,则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科学决策的进程,也有助于加强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群体的自律;如放任自流,也有可能对党和政府的权威构成负面作用。

    4.政治参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因择业自由而拥有较多的思想、言论自由,因拥有智力资本而率先富裕起来,经济实力日益增长,仅仅从改善执业或从业环境、加快本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他们也会日益希望更多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而知识权力的存在和运用,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参与。

    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介组织中,专业人士对于政治参与的态度是有区别的。我们在调查中感到,执业律师政治参与的热情和愿望比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更为强烈。这是由于,第一,在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专业人士中,律师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他们的活动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各个阶层都有密切联系,以代言人的角色出现,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第二,律师的执业活动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紧密相连。第三,律师协会是目前同类社团中自律性最高的组织,因而这个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也相应高于其他群体。第四,由于目前社会公众对这个群体的认识有偏差,不少律师希望通过参政议政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现在全国律师队伍将近12万人,人数虽然不是很多,但能量相当大,希望有个政治出口。

    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首先是指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共同体通过其自治和自律组织,对政治生活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取得专业上的发言权,在政治生活的主要环节中充分表达自己专业性的见解。为此,应当在制度上为律师知晓并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其次,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还指在国家政治体制的组织架构中,更多地吸收优秀律师参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都建议,在各级人大代表大会中增加律师的比例,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中将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界别,尽可能为律师进入这些组织提供更多的机会。

    5.代表人物。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专业人士中是否已经出现代表人物,要由事实来说话。可以先确立一些标准,作为判断的依据。我们根据调查中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出三条:第一,业务代表性。专业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首先应当精通业务,是本专业的业务尖子或杰出人才。那些仅仅热衷于社会政治活动,业务不精的“政客”型人士,不宜当作专业人士中的代表人物来选拔和培养。第二,行业代表性。代表人物要能够超越个人利益、得失,代表本行业说话,有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并能使本行业从业者遵行的能力。那些斤斤计较个人或本事务所利益得失的人,即使精通业务,也不应作为代表人物来选拔和培养。第三,社会代表性。作为代表人物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还要能够超越行业利益,代表社会良知说话,应当能够代表没有话语权者说话。那些只为本行业、本职业群体争取利益的人,可以作为代表人物,但在政治安排上应注意层次和方向,在实职安排上更要慎重。此外,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同党合作共事,是代表人物应当具备的基本政治标准。而职业操守,则是每一个社会中介组织中的专业人士必备的道德底线,属于执业资格范畴,可以不纳入选择代表人物的标准。

    依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我们认为目前执业律师中已经出现代表人物。他们主要是一些公认的知名律师,基本上是全国及各地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全国和各地评选出来的“十佳律师”或优秀律师。这些代表人物具有五个特点:第一,政治素质高,大部分人是中共党员。第二,从业时间一般在8年以上,年龄一般在35至50岁之间,在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三,参政议政的愿望比较强烈并有具体实践。第四,热心律师事业,有风险精神。第五,带头参加法律援助,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代表人物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在律师界,大体上经历了从谋食到谋道、从个体到群体、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过程。

    报告最后提出两点建议:第一,由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代表人物的标准可以是相对稳定的,但代表人物则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今天的行业带头人,明天就可能被淘汰,而新的代表人物则会不断涌现出来取而代之。因此,我们在这个领域内选择、培养代表人物,同在体制内的做法应当有所不同,既不能一次选择定终身,也不应当利用政治权力人为地维护那些已经不再具有代表性的人物的政治地位。第二,鉴于目前律师界的代表人物绝大部分都是中共党员,应当加大在这支队伍中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力度。

    在提交正式研究报告之后,我们又做了补充调研,并且根据了解到的新情况,向中央统战部提交了补充报告。主要谈到几个问题:第一,目前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很不平衡,东西部的差距很大,他们不是站在同一个平台上看问题。因此,我们觉得,培养、选拔全国性的律师中的代表人士应重点放在东部的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这些人能够代表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方向,影响力比较大,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的作用也更大。第二,政府有关部门在代表人物的成长过程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律师事务所创品牌中或是对律师中的代表人士的成长过程中,都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因此,应当注意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应起到引导、支持、促进、保障等作用。第三,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一些律师事务所的控股权被国外的律师事务所掌握,这样的事务所背后有外资支撑,往往实力很强。从这样的所中容易产生有影响的律师。假如我们从中选择代表人物,应当考虑他们代表谁的利益,替谁说话。第四,加入民主党派的律师可以通过党派参政议政,而“海归”派中在国外拿了绿卡的,按规定不能加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路很窄,希望统战部门能提供发挥作用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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