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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孔子对郑、晋颁布成文法的不同态度看孔子的礼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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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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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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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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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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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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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04-04
作者简介:苏勇(1980-),女,吉林辉南人,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先秦史、先秦哲学研究。
从孔子对郑、晋颁布成文法的不同态度看孔子的礼法观
苏勇
(吉林大学, 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通过孔子对郑、晋两国先后“铸刑书”、“铸刑鼎”的不同态度对比,可以看出孔子的礼法观。孔子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非常重要,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为政的好与坏。孔子认为,郑子产“铸刑书”是为维护礼制,应该得到赞赏,而晋荀寅“铸刑鼎”是为私利,理应批判。孔子的礼法观是以礼为主,以法为辅。
关键词: 孔子; 子产; 郑国; 铸刑书; 铸刑鼎; 礼法观
中图分类号: K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0519(2008)05-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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