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研讨会观点摘编

编者按:7月7日,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与《文化纵横》杂志社联合举办“我国宗教治理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理论研讨会。中央社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莎出席并致辞,中央统战部十一局局长韩松、中央统战部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张训谋出席研讨会。来自中央统战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校、部分高校和地方社会主义学院的近20名专家围绕主题进行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宗教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关系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应着力推进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民族报》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报道,小编分两次摘要刊发专家观点。

中央社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莎指出,宗教治理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提出的一个重要内容,他把宗教问题纳入治国理政思想体系中,强调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央社院是一所政治院校,政治文化里面理应包含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宗教治理。在依法治国和创新社会治理大背景下对我国宗教治理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处理好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宗教问题以及宗教治理创新,提供理论和政策的支撑。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党委书记王立胜认为,应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研究宗教治理问题。宗教治理是宗教学研究的领域,但也应是历史学、民族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共同探讨的问题,应该同时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综合施策。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四川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王斌元说,从全球视野来看,包容、交流是解决世界宗教问题的“金钥匙”。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3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2019年5月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都反复强调文明间的包容、交流精神。这是解决世界宗教问题的一剂良药方。“一带一路”把几大宗教发源地串联起来了,处理好世界宗教问题也将有助于“一带一路”的建设。从国内来看,信教群众也是群众,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宗教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浙江社会主义学院教授孔陈焱认为,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民间外交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要纳入国家现代治理体系。宗教工作是群众工作,宗教治理好了,可以减轻、降低社会风险,宗教界的积极作用也才能发挥出来,让宗教界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下,宗教团体是宗教工作和宗教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参与宗教治理不可或缺的力量,是构建良性宗教关系的重要承担者和行动者。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卢云峰指出,历史上,基督教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侵华而传入的。在当代,基督教与中国文化的张力依然存在。基督教“教义”的中国化还很艰巨。神学思想层面的中国化是基督教融入中国社会的前提,也是基督教真正融入中国文化的保证。

中央统战部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张训谋指出,宗教自我治理、内部治理是宗教治理的逻辑起点。因此,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应激发宗教自我治理和内部治理的自觉性、主动性,推进宗教自我治理体系和自我治理能力现代化。宗教自我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治理理念现代化、内部组织机构现代化、治理模式现代化等方面。要进一步引导教规制度与法治社会相适应,发挥教规制度在宗教自我治理中的作用。

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沙宗平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宗教治理体系选择也一样。历史上,东西方政教关系的传统不一样,中国历来是“政主教从”,宗教治理应考虑到这一国情,更好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张雪松认为,宗教现象非常复杂、多元,因此,宗教治理的主体也应是多元的。社会在宗教治理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社会外部监督有利于宗教的传统封闭性管理模式向现代转型。同时,由社会来监督宗教团体,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降低宗教治理的成本。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陈坚说,宗教需要不断地与时代和社会相适应,因此需要不断地自我治理、自查自纠以改进和完善自身。中国佛教协会原会长赵朴初在1995年曾经提出过佛教界要“自知、自反、自强”,强调的就是佛教的自我治理。宗教治理要用“理”来治。宗教工作者不但要了解宗教的信仰体系、行为体系,也要掌握宗教的知识体系,懂得宗教知识,以“理”服人,才能更好地引导宗教界治理宗教。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伊斯兰教研究室主任李林认为,历史上中国的伊斯兰教治理经历了“由俗而制,由制而礼”的演变。但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以“礼法退却”为标志的现代转型。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伊斯兰教法也面临如何适应现代政治制度、现代法律的问题。因此,伊斯兰教界需要重新审视教团与社会、教法与国法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郑筱筠认为,宗教治理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原则。了解宗教历史,把握宗教规律,正确认识宗教问题,是宗教治理的关键。宗教治理要做到“导”之有方,辩证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搭建信息平台、分享平台;“导”之有力,加强宗教治理体系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导”之有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金泽指出,宗教治理是多元要素积极互动的过程,最终达到善治、法治。宗教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宗教问题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但与此同时,宗教文化也是社会文化中的一部分。因此,宗教治理过程中,不能过于强调它的特殊性。宗教治理包含宗教内在的自我管理,宗教团体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宗教团体的治理有两个层面:一是宗教团体内部的治理,二是社会框架中宗教团体的治理。不同宗教团体有着不同的历史传统、价值取向,在实现“治理”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的挑战。宗教治理在不同的宗教和宗派、不同的地方和民族,有着不同的特性,因而,要探索出地方性治理经验或教派治理模式,体现出我国的社会特色、文化特色和政治特色。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教授杨桂萍说,中国的宗教深深根植于中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中,社会对宗教的理解、宗教关系、宗教的社会文化功能,都与西方不同。因而,宗教治理的中国道路有自身独特的内涵。一是中国是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现代社会中,世界大多数国家以世俗主义处理政教关系,但存在不同模式。中国的政教关系有别于其他国家,宗教治理模式也相应地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模式。二是宗教人口属于少数人口这一中国国情。中国特色的宗教治理,需要置于宗教认知的变化、宗教治理策略的调整、宗教政策法规的完善、宗教治理主体的专业化等综合体系之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段琦说,要维护和创造有利于社会稳定团结的宗教格局。宗教治理不能“一刀切”,不是“一律取缔”,而是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积极引导。要依靠群众,本着团结的原则,通过治理更好地团结宗教界。

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督教研究室主任唐晓峰说,宗教治理与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更宏观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息息相关。宗教治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各个地区、各种宗教的特点和实际。

中央民族大学宗教研究院院长游斌指出,“治”,来自于中国古代农业国家对于洪水的防治,对象是“洪水”。“理”,从“王”从“里”,来源于古代对玉的加工,顺着玉石的内在纹理而进行加工即为“理”。治玉治民为“理”,对象是“美玉”。“治”与“理”结合,说明宗教治理包含法治与政策两个层面。应从文化战略的高度,在宗教中国化、中华文明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正确看待宗教问题,正确认识宗教治理的重要意义。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董小琴认为,宗教治理包含法律治理、政策引导、文化引领。法治是宗教治理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政策引导,是宗教治理的重要方式和内容。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社会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我国宗教问题的理论方针政策,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为宗教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文化引领,就是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宗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这是宗教治理的重要维度。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民族宗教教研室教授蒲长春认为,宗教治理要用好“跷跷板”。中国宗教治理最重大的现实问题,是处理宗教和改革开放之间的关系。宗教相关问题具体表现为5个方面,即宗教商业化问题、宗教渗透问题、宗教极端主义问题、宗教网络化问题、去中国化或逆中国化问题。这5个方面的问题是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宗教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有时候相互交织、相互叠加、相互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宗教治理过程中,在宗教的社会作用方面形成了3个理论观点。第一个观点是宗教价值具有两重性,即宗教既有积极性,又有消极性。第二个观点是宗教价值的积极性和消极性具有同根性,即宗教的某一种属性,如果处理得当,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处理不当,则可能出现消极影响。第三个观点是宗教价值具有互斥性,即宗教的积极性和消极性是相互排斥的。因此,宗教治理要用好“跷跷板”,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这也正是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重要精神之一。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张祎娜

记者:蓝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