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快速完成了由低流动性的乡土中国向高流动性的迁徙中国转变,民族人口空间分布形态也一改历史上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格局,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崭新时代特征,为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创造了有利条件。自发的人口迁移流动推动了各民族在城市中聚集,首先使各民族实现空间互嵌,进而促使各民族在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多方面深度嵌入,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民族互嵌结构,逐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但目前仍存在个别民族流动参与度不高、少数民族整体城镇化率较低等问题,这将限制民族互嵌结构的进一步深化。未来民族工作应围绕现有短板,积极推进汉族与少数民族群众双向流动,推进各民族新型城镇化,确保在新形势下实现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的目标。
关键词:民族互嵌结构;迁移流动;新型城镇化
一、引言
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促进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团结。经过持续努力,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进入新时代,面对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新的挑战,党中央在赓续民族工作光荣传统的同时,深刻总结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理论原创性、政治引领性、实践指导性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指导。其中,推动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方针,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要实践方向之一。
2014 年 5 月 2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会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紧接着,在同年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了这一重要方针。同年 9 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不再仅限于新疆,而是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落实,成为全国性的民族工作方针。
随着民族工作的深入推进,在 2019 年 9 月举行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出台有利于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政策举措和体制机制”,推动了各地在政策层面和体制机制上的创新与完善,促进了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的构建。2023 年 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对这一方针进行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阐述,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方针在新时代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在 2023 至 2024 年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新疆、广西、宁夏等地的考察中,多次重申了这一方针的重要性。2024 年 9 月 27 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推动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积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加强边疆和民族地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有序推动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不断拓宽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实践路径,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推动“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已成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该方针的制定,紧密契合了我国民族人口空间分布格局从“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到“大流动、大融居”的新趋势。在新趋势下,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加速了城镇化进程,各民族在城市中共同生活、工作、学习,社会交往方式逐渐由“背靠背”转为“面对面”。正是在这一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政策方针,并以此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抓手。通过这一方针,党和国家致力于在人口迁徙流动、城镇化进程中促进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的深度互嵌,确保在“大流动、大融居”的新时代背景下,各民族能够共同发展、共建和谐社会,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实践中进一步巩固。
二、民族人口空间分布格局的历史性转变
在中国从先秦到清代的两千多年历史中,各民族经历了多次重大迁徙和流动,然而这种迁徙并非常态化的人口空间活动,长期以来多数民族倾向于以农业为生,导致整体流动性极低。因此中国逐步形成了“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而低流动性使得这种格局在千百年间基本保持了稳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不断推进,我国在短短四十年间从低流动性的乡土中国转型为高流动性的迁徙中国,由此各民族“聚族而居”的传统格局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体从民族地区迁移至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为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历史上,各民族人口呈现“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格局
我国历史曾出现过四次重要的民族迁移与融合高潮,最终构成了我国过去“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第一次为春秋战国时期,“蛮夷戎狄”在中原诸国争霸战争中逐渐向中原地区汇聚,并融入华夏族,形成了“聚族而居”的杂居状态。与此同时,华夏族也向“蛮夷戎狄”地区迁徙,民族之间的双向流动和互动为后续的民族融合奠定了基础。第二次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和西部边境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匈奴、羯、鲜卑、氐、羌等大规模内迁至中原,导致中原地区的民族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胡汉民族杂居开始出现。同时,由于战乱,中原汉族南迁,进一步推动了南方地区的民族杂居,初步形成了全国范围内“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第三次出现在宋辽金元时期,契丹、女真、蒙古等族大举进入中原,加剧了各民族的大杂居现象,同时,汉族因战乱大量南迁至江淮以南及闽粤赣山区。尤其元朝时期,由于疆域辽阔,民族成份复杂,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更为频繁,进一步巩固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第四次是在明清时期,明代大量汉族进入云贵地区;而清代满族广泛进入中原,与其他民族杂居,同时,汉族通过“移民实边”“走西口”“闯关东”等形式向边疆地区迁移,进一步强化了全国范围内的“大杂居、小聚居”格局。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人口的迁徙在推动民族间交往,促进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与发展的同时,极大地丰富了中华民族的特质与禀赋,共同塑造了中华民族伟大的精神内涵,也塑造了中华文明的多元性,导致农耕文明、草原文明和海洋文明等多元文化的持续融合。然而,历史上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往往发生在重大自然灾害、剧烈社会动荡或战争期间及其后期。这类迁移并非常态化的社会现象,而是偶发性的事件。在和平稳定的时期,大规模、长距离的迁移极为罕见。同时,受发达的农耕文化思想影响,多数民族逐渐倾向于以农业为生。即便是传统上以游牧为主的民族,其生产方式也逐渐向半农半牧,兼顾手工业和商业等多元化模式转变。而“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黏着在土地上的,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相互插花、交错杂居的居住形态也反映出民族间的居住隔离现象,表明民族间尚未实现充分的交流、交往与交融。
这种情况到 20 世纪 80 年代末还未发生变化。图 1 显示了 1990 年各民族在其人数最多的前三位县级行政区所占比例,有 28 个民族在前三个县的聚居人口超过了 50%,其中有 16 个民族甚至超过了 80%,且大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县级行政区都各不相同。而这种高度聚集同时聚集地错落的现象,表明民族间仍未充分交流交往与深度交融。然而,这种民族分布格局在此后短短几十年内发生了巨变。
数据来源:根据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计算、绘制。
(二)现如今,各民族人口呈现“大流动、大融居”新格局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推动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激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带动了农业增产增收。然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逐渐暴露出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为此,国家放宽了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从事非农产业的限制,乡镇企业迅速崛起,提供了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如表 1 所示,在 1982 年至 1990 年间,全国流动人口从 657 万增加到 2247 万。尽管这一增长规模可观,但仅占全国总人口的 2%,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到就近的镇、县城和中小城市就业居住,跨区域流动的人口比例相对较低。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东部沿海城市进一步开放,外向型经济加速发展。与此同时,“统购统销制度”被取消,政府也针对流动人口实施了多项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从制度层面扫除了人口和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障碍。在多重政策与经济发展的驱动下,2000年流动人口规模快速增长,超过 1 亿人。
进入 21 世纪,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快速完善以及产业结构的深度优化调整,流动人口规模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在短短 20 年内激增了 3.5 倍,达到 3.76 亿人。同时,人口流动参与度也经历了显著提升,从 1982 年仅为 0.7% 跃升至 2020 年的 26.6%。我国实现了从低流动性的乡土中国到高流动性的迁徙中国的深刻转变。
数据来源:全国人口相关数据来源于段成荣、周思瑶、张金波:《从各美其美到美美与共:基于民族人口产业结构视角》,《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 年第 7 期;段成荣、闵欣伟:《改革开放以来各民族跨省人口流动的变化趋势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4 期。
少数民族也积极地参与到这一转变中。尤其是在 2010 至 2020 年期间,少数民族的流动人口显著增加,其流动参与度达到 26.9%,首次超过汉族。大规模的少数民族人口从西部民族地区迁移至东部城市工作生活。如表 2 所示,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四省市的少数民族人口年均增长率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始终位居前四位。相对而言,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等传统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年均增长率常年位居全国 15 名以后。少数民族人口逐步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集聚,我国民族人口空间分布格局已然发生了深刻的变迁。
数据来源:根据第四次至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汇总资料计算。
如表 3 所示,截至 2020 年,东部地区共吸引了 833.67 万跨省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 6.65%,略高于汉族的 6.50%。有 51 个民族的跨省流动人口主要流向东部地区,其中,苗族、布依族、侗族等原本世居于西部民族地区的 12 个民族的跨省流动人口占其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超过了汉族。民族人口的空间分布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革,而东部地区逐渐成为多民族共融、文化多元共生的关键空间。
数据来源: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数据暂缺,故采用全国总数据与其他 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之和的差值来推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数值。
千百年来由于低流动性维持的相互插花、交错杂居的居住形态,在短短数十年内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变化。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及时、精准且科学的总结:“七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紧密联系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我国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
这一新趋势不仅意味着我国民族人口在地理空间上的重新分布,也反映出民族间互动模式的根本性转变。以往封闭的地域性限制逐渐被打破,跨区域流动性显著增强。各民族群众在更广阔的社会空间中实现了更深层次的融合,空间互嵌成为可能。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交融在多个层面上达到了新的高度。各民族经济、文化、社会交往的频率和强度空前提升,不同民族在共同生活和工作的过程中,逐渐深化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型社会关系。
三、以人口迁移流动与新型城镇化推动构建民族互嵌结构
随着全国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加深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加速,民族关系的深度融合迎来了新的契机,但也对未来的民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党中央提出要顺应“大流动、大融居”的新趋势,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与社区环境”的民族工作方针。实际上,在顺应新趋势的过程中,自发的人口流动自然而然地使各民族在城市聚集,两者共同推动了各民族首先在空间上实现互嵌,进而在经济、文化、社会、心理等各方面实现深度嵌入与全方位交融,从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然而,当前仍存在部分民族流动参与度较低、少数民族整体城镇化率偏低及少数民族内部城镇化率差异较大等问题,限制了民族互嵌结构的进一步深化。因此,未来的民族工作需聚焦于这些短板,促进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双向流动,进一步夯实民族互嵌结构。
(一)人口迁移流动提供深层次民族互嵌机遇
在“大流动、大融居”的时代新趋势下,人口迁移流动与民族全方位互嵌如同紧密契合的齿轮,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1. 人口迁移流动与民族全面互嵌格局的形成与演化逻辑
人口迁移流动是驱动民族互嵌在各个维度上快速前进的重要引擎。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推动人口迁移流动这一齿轮旋转,从而推动了民族空间融居、经济互动等物质层面的互嵌齿轮的同步运转。这一物质层面的联动进一步带动了文化、社会、心理等层面的深度互嵌,促进了多维度的融合与发展。与此同时,民族互嵌的齿轮也反过来为人口迁移流动注入了新的动力,增强了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与交融,从而形成了一个自我增强的良性循环。在这一动态的互动过程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得以巩固和深化,推动整个社会体系稳步向前发展。
2. 各民族迁移流动的现实进展
然而,当前我国各民族人口流动仍存在短板,阻碍了这一良性循环的充分发挥。2020 年的数据显示,流动参与度最高的仡佬族与流动参与度最低的珞巴族,两者之间的差距接近 26 个百分点。为更进一步分析民族内部流动的不均衡性,本文采用了 K-means 聚类方法,将全国 56 个民族的流动参与度划分为五个类别(见图 2)。结果显示,流动参与度最低的民族类别的均值仅为17.01%,而流动参与度最高的民族类别的均值则达到了 37.47%,两者之间的差距超过了 20 个百分点。这一显著的不均衡现象亟须引起高度关注,以避免在民族融合进程中形成潜在的障碍。
实际上,流动参与度的差异不仅将阻碍全方位互嵌格局的形成,还直接反映了各民族融入国家经济社会主流的能力差异,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民族获取发展机会的可能性大小。流动参与度差异过大,实质上体现了不同民族在教育水平、人口素质等多方面的显著差距。此外,流动性不足还意味着这些民族难以充分参与跨区域的经济交流与文化互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与融合。因此,缩小流动参与度的差距,不仅是实现民族共同现代化的关键,也对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未来的民族工作应紧密结合“大流动、大融居”的新趋势,以更积极的姿态推动民族互嵌进程。首先,必须特别关注那些流动参与度较低的民族群体。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些民族流动率偏低的原因——这可能涉及教育资源不足、相关技能知识储备不足、社会保障覆盖面有限等多种客观因素。政府应制定针对性政策,以增强这些民族群体的迁徙与流动能力,降低其流动成本,提升其参与流动的意愿。自 2022 年起,贵州省全面构建了以职业教育为核心的技能学历双提升教育培训体系。该体系旨在通过紧密对接企业用人需求,专门为技能不足的少数民族群众开设计算机应用与维修、旅游服务与管理等专业培训班,以实现与东部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衔接。为进一步完善这一体系,政府还为外出务工的少数民族群体提供了相应的交通补贴,以在提升其流动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减轻其流动成本,使其能够“轻装上阵”。这一系列措施不仅提升了少数民族群体的职业技能,也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提供了更强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数据来源: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汇总资料计算、绘制。
其次,在推动少数民族特别是流动参与度较低的群体向内地迁移、就业和生活的同时,也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内地汉族人口前往民族地区创业、就业,实现双向流动。这种双向流动不仅有助于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与交融进一步深化,在经济上也能缩小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在“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背景下,民族地区展现出了巨大的经济市场潜力。汉族群体可以通过在这些地区的投资与发展,开拓新的商业机会,找到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实现增收致富。同时,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通过与内地的接触,能够获得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以及更广泛的经济机会,这将极大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区域间经济差距。
(二)新型城镇化促进各民族全方位深层次互嵌
各民族在参与到大迁徙大流动的浪潮中,自然而然地聚集到了城市中。各民族在城市空间中杂居程度显著提升,经济合作逐步深化,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也日益密切,社会交往愈发频繁,这一系列互动最终促使各民族在心理层面上实现了更深层次的相互认同。
1. 新型城镇化与全方位互嵌格局形成的实现逻辑
第一,城镇化为各民族群众的空间互嵌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城市环境中,不同民族之间传统的地域隔离被打破,物理空间距离被大幅缩短,各民族得以在更紧密的空间内共处。这种新的空间布局不仅增进了各民族间的相互理解与交往,也为各族群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牢固的社会纽带提供了可能。
第二,城镇化为各民族的经济互嵌提供了重要支撑。在城市内各族群众共同参与城市的经济建设,不同民族就职于不同的经济部门,通过经济活动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关系。此外,城镇化带来的经济发展为各民族平等地享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资源的优化创造了条件。这种经济上的共建与共享,不仅使得不同民族的利益和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为促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三,城镇化为各民族的文化交融搭建了重要平台。城市作为多元文化的交汇点,汇聚了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群体,也带来了多元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通过日常的互动和交流,不同民族的文化在城市中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与融合,逐步形成了更加丰富且包容的城市文化。这种文化的交融不仅打破了单一民族文化的局限性,也极大地增强了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从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
第四,城镇化为各族群众的社会互嵌创造了丰富的机会。在城市中,各民族通过工作、教育、社区生活等途径,逐渐建立起跨民族的社会网络。这些网络成为各民族之间紧密联系的重要纽带,真正实现了民族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互嵌的形成,有助于各民族在城市生活中形成共识,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归属感。
第五,城镇化为各族群众的心理互嵌提供了关键的前提条件。在城市中,长期共同生活和工作的经历,使不同民族的人们通过日常接触、合作和交流,逐渐打破了过去的刻板印象与偏见。真实的相处和互动让他们对彼此有了更全面和客观的认识,逐渐消除心理上的隔阂,形成了更为牢固的相互信任与情感认同。
2. 各民族新型城镇化的现实发展水平
尽管城镇化在多方面促进了各民族的全方位深度互嵌,但在现实情况中,少数民族城镇化仍面临不少挑战。在 2000 年至 2020 年这 20 年间 ① ,各民族的城镇化率均有所提升,然而少数民族的整体城镇化水平仍显相对滞后,少数民族内部发展较为不均衡。如表 4 所示,少数民族整体城镇化率由 2000 年的 23.36% 大幅提高至 2020 年 49.19%。然而,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城镇化率差距不仅未能缩小,反而由 2000 年的 14.82 个百分点扩大至 2020 年的 16.09 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在城镇化进程中依旧面临较大挑战。与此同时,尽管在 2000 — 2020 年期间,少数民族间的城镇化率极差有所缩小,从 2000 年的 77.03% 下降至 2020 年的 67.36%,但这一差距仍然显著。各少数民族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发展步伐并不一致,部分民族的城镇化水平已经接近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而另一些民族则稍微滞后。
数据来源:根据第五次至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汇总资料计算。
城镇化不仅有助于构建“各民族互嵌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更重要的是,城镇化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工作,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核心、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少数民族整体的城镇化水平较低不仅不利于全方位民族互嵌的形成,这一状况也限制了少数民族的发展潜力。少数民族城镇化过程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民族地区的就地城镇化,二是人口流动而形成的异地城镇化。其中,民族地区就地城镇化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民族地区就地城镇化水平较低,导致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进而制约了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同时,缺乏多样化的就业机会和现代产业的支持,使得这些地区的经济结构单一,收入水平偏低,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弱。此外,依赖传统农业和资源型产业的经济模式,加上城镇化的滞后,进一步加剧了生态环境的脆弱性,阻碍了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快少数民族的城镇化进程,不仅是促进全方位民族互嵌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各民族参与到国家现代化进程、实现长远发展的关键步骤。未来的民族工作应将各民族的城镇化发展作为重点,特别关注城镇化率较低的少数民族群体,对这些群体进行深入调研和系统分析,找准城镇化率低的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城市。
四、结论与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空间运动过程快速完成了由低流动性的乡土中国向高流动性的迁徙中国转变,民族人口空间分布形态一改历史上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格局,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崭新时代特征。大规模的少数民族由传统的西部民族地区流向东部地区,使各民族的交往由“背靠背”转向为“面对面”。东部地区成为未来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关键空间。这也为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创造了有利条件。党中央顺应这一时代新趋势,与时俱进地提出了“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与社区环境”这一新的民族工作方针,契合了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的创新性与前瞻性。
在新趋势下,自发的人口迁移流动自然而然地促进各民族在城市聚集,使各民族的空间互嵌成为可能,顺理成章地推动了各民族在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各方面的深度交融与全方位互嵌,进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但目前仍存在个别民族流动参与度较低、少数民族整体城镇化水平较低且内部不均衡等问题,这将限制民族互嵌结构的进一步深化。为确保民族工作能够与时俱进,进一步夯实民族互嵌结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深化相关措施。
第一,积极顺应“大流动、大融居”的新趋势。要紧跟时代潮流,破除制约各民族群众迁移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提高各民族尤其是流动参与度较低的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动参与水平。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简化流动人口的迁移手续,确保各民族群众在迁移流动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便利。制定并完善配套政策,保障流动人口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加强对流动参与度较低的少数民族的扶持力度,通过提供专项培训、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等措施,增强这些民族群体的迁徙与流动能力,降低其流动成本,提升其参与流动的意愿。此外,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鼓励和支持各民族群众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更自由地流动,推动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政府保障为基础的良性流动机制。
第二,大力推动少数民族与汉族人口之间的双向流动。紧靠“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创业补贴和就业支持等政策措施,吸引内地汉族群众前往民族地区工作和创业,不仅可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还能将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文化理念引入民族地区,帮助少数民族更好地融入国家现代化进程。同时,通过奖学金、就业指导和生活补助等方式,支持少数民族人口到内地求学、就业、生活,有助于他们更广泛地接触现代化资源,提升自身发展能力,进而缩小民族间的发展差距。双向流动的深化,将有助于构建更加紧密的民族关系,实现更广泛的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第三,引导常态的人口自然流动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导向的更深、更广、更温暖的“三交”转变。在全国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加深和国内国际双循环加速背景下,将有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自发地参与到流动迁移的浪潮中。不仅要注重人口流动的数量,更要关注流动的质量,确保在促进民族间经济、文化、社会的全方位交流的同时,增强各民族间的相互理解和认同感。要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深化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解和认同,同时推动“三交”从日常生活到文化认同的全面深入,使人口流动真正成为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强大动力。
第四,推进各民族“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有序推进各民族流动人口市民化,提高各民族人口和产业的聚集度。针对部分少数民族城镇化率偏低的现状,应当深入调研其背后的复杂原因。通过精准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推动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基础设施,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与生活方式,促进他们更顺利地融入城镇化进程,切实提高城镇化水平。
第五,提升城市民族工作水平,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确保他们在城市中的基本权益和需求得到有效保障。这需要在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就业、住房、教育和医疗等关键领域提供系统性支持,并通过法律援助和文化融合机制,促进少数民族群体的社会融入。同时,应推动多部门协作,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执行中真正惠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切实推动其融入城市社会。
第六,推进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确保各民族在城市中平等享有各类公共服务。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城市管理规定,促进城市与少数民族群众的双向融合,让城市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群众,使其更顺利地融入城市生活。通过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促进各民族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公平公正,使各民族共享现代化的建设成果。
来源 |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作者段成荣、周思瑶、王力,段成荣系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健康学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教授,周思瑶系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健康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力系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健康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