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民主平等是政党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是政党协商的重要原则要求。民主平等,可以理解为两个单一的原则要求,亦可视为一个复合性原则要求。坚持民主平等,是中国百年政党协商的一条重要经验。执政前,中国共产党崇尚和追求政党合作与协商中的民主平等;执政后,民主平等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遵循。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党协商嵌入全过程人民民主各个环节,体现了民主平等价值,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以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民主平等;政党协商;原则要求;价值实现;民主进程
民主平等是政党协商的重要原则要求,它规定政党协商的功能,影响甚至决定政党协商的方式和成效。坚持民主平等,是中国百年政党协商的一条重要经验。实践证明,坚持民主平等,政党协商质量就高,成效就显著;反之,成效就低,甚至难见成效。关于政党协商研究,既有成果主要集中在阐释其科学内涵、发展历程、制度建设、存在问题及优化路径等方面,对政党协商原则的研究则很少。
以政党协商原则为关键词在知网进行搜索,截至2025年10月初,论文只有6篇,所持观点不尽相同。任映红、任江南认为,政党协商的基本原则有四个方面,即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方向,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坚持平等相待、求同存异,公共治理、公众参与。李先伦认为,要推动中国政党协商民主的科学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民主包容、公开透明、依法依规以及突出效能等基本原则。王占可认为,新时代政党协商基本原则有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一致性与多样性相统一原则、法治原则、制度化原则、民主监督原则等。伍安、张丽则从习近平总书记对毛泽东政党协商基本原则的坚守和发展来论述政党协商原则,认为这种“坚守和发展”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党关系,从“承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到 “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是程序规范,从“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三是态度考量,从“民主合作”到“深入开展民主协商”;四是价值指向,从“为人民服务”到“以人民为中心”。薛晓金则论述了政党协商制度化建设的原则,即“平等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共性原则”。上述观点从不同层面论述了中国政党协商的原则,有其价值和意义。但是,相关研究对政党协商的民主平等原则虽有提及,却缺乏专门的论述和深入的探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平等的心态”和“民主的作风”来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开阔的胸襟、平等的心态、民主的作风广纳群言、广集众智,丰富协商民主形式,增强民主协商实效,为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深入研究民主平等原则要求、揭示其与政党协商成效的关系,对于系统总结百年政党协商的历史经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政党协商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坚持好、发展好、运用好”的指示精神,提升政党协商制度科学化和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主平等是政党协商的实践基础
民主平等,可以理解为是政党协商的两个单一性原则要求,平等是价值目标,民主是实现手段;亦可视为一个复合性原则要求,它包含民主与平等的双重维度,二者在政治哲学和制度设计中具有不可分割的协同关系。民主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参与主体的平等权利,平等需要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落实。协商民主要求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体现民主与平等的融合。
(一)政党协商必须坚持民主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各国国情不同,民主的发展道路与民主的形态也不同。“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
协商民主是一种协商性的民主,协商性的民主兼具协商与民主两方面要素。协商意味着决策过程须经理性的协商和交流来进行,非票决也非强加的;民主意味着利益相关者不同群体均可参与或通过代表参与到决策中来,充分反映各方意志和利益诉求。协商民主理论的产生,源自选举民主形式的局限,民主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正如戴维 "米勒所说:“如果我们想要真实世界中我们称之为民主的体制成为更为真实的民主,我们则需要设法去推动它们朝着协商模式的理想迈进。”人们正是在思索一人一票选举所面临的票决民主困境时,才又重新思索和寻觅到了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强调“一人一票、每票等值”,它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能够反映多数人的意志,赋予公民在表达自己偏好时的民主权利。但是,在选举民主的语境下,少数公民的意见与偏好被合法地忽略了,哪怕它们是合理的。协商民主弥补了票决民主之不足,它强调参与者在民主协商中个人意见和偏好的充分表达与尽可能兼顾。民主不仅在于追求一人一票,它还有更多的实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瀛台会晤美国总统奥巴马时论及:“民主未必仅仅体现在‘一人一票’直选上。”中国的民主形式不是单一的选举民主,而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
马克思说:“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民主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普遍性是指民主是现代政治体制的共同目标,特殊性是指各个国家实现民主的政治制度的具体方式。由执政党领导国家治理,这是普遍性,而采取何种政党制度、竞争型还是合作协商型,应视各国国情而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民主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有效结合,有利于彰显其民主价值。从属性上看,它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政体和民主形式相适应,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功能上看,它有促进决策共识之功能,将政党协商纳入民主决策程序,在涉及国家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和全局性问题上,执政党与参政党共商国是,集中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民主协商中达成思想共识、目标认同和行动统一。从形式上看,它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形式,是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协商,成为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内涵”,政党协商民主亦然。
(二)政党协商必须坚持平等
从协商民主的理论要求来看,平等意味着政治生活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相同的获得政治影响力的机会,都能够同等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都可以平等地提供说服他者的理由。这一理论要求为政党协商中的民主平等原则要求提供了学理依据。
政党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许多学者界定“协商民主”时都将政治平等视为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美国学者耐特等人将协商民主的政治平等形式界定为“政治机会平等”,认为政治机会平等更有助于保障真实的政治平等的实现,而制约“政治机会平等”主要有两个因素:协商资源平等和协商能力平等。一是协商资源平等。罗尔斯认为,资源包括“基本的权力和自由、制度性的机会和职位与职业的特权、以及收入与财富”。协商资源平等并非指协商参与者具有同等的权力、地位和财富,人们不能因为财富或教育背景、权力地位的差异而无法自主地提出观点。二是协商能力平等。这是指协商参与者需要具备能够提出说服性观点的平等协商能力。仅仅实现排除地位、权力、财富等方面的不对称分布的资源平等,还不足以保证参与者拥有影响协商的平等机会,还必须保障协商主体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倘若协商参与者因协商能力缺乏,提不出可以进行公共协商的议题和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不能将合理的偏好转化为公共议题;或者缺乏说服他人接受自己偏好的能力,不能影响其他协商参与者并将合理的偏好转化为公共决策,还容易被协商能力强者感染和同化。若协商参与者不具有影响他人的平等机会,将会直接影响协商效果,使协商走过场而流于形式。因此,在政党协商中实现实质性的政治平等,需要保障参与者有必备的协商能力。
平等协商是政党协商的基础和前提。当代中国政党协商理应遵循平等协商这一原则要求。宪法规定各政党的地位是平等的,参与政党协商各方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都是以国家宪法作为政党活动的根本准则,都是政党协商的主体,他们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在政党协商实践中,所有的参与主体,无论他们的地位如何,都有相同的获得“政治影响力的机会”。协商参与者往往是党派的负责人,他们都有相应的协商能力,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偏好和主张,并有感染和说服他人的能力。参与协商的主体不仅在这些程序上是平等的,在实质性上也应该是平等的。要保障政党协商的实际成效、避免或减少操控行为,前提就是协商主体之间的平等,平等可以敞开心扉、畅所欲言,实现最大限度的协商。
(三)民主平等是政党协商的重要原则要求
协商民主制度的实际运行依赖民主程序与平等价值的动态平衡,因此,我们将民主平等视作政党协商的一个复合性原则要求。政党协商是各政党在共同政治目标的基础上,就特定议题展开政治协商的民主形式。民主平等,是政党协商的本质规定,是政党协商的基础,也是当代中国政党协商的重要原则要求。民主是政党协商的本质属性,政党协商则是民主的表现形式,是中国式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党协商由协商主体、协商客体和协商运行机制构成。政党协商的民主本质规定了协商主体的民主特质,而协商主体的民主内生于协商主体的平等。平等是协商民主的“灵魂”,如果缺乏平等,协商民主的本质将被扭曲。在政党协商中,平等体现为协商主体资质的对等性和代表性,协商主体平等是协商主体民主的前提和基础。协商主体的民主和平等互嵌,共同规定了政党协商的发生机制和实践成效。
当代中国政党协商遵循民主平等原则要求,协商主体各方在协商过程中拥有平等发表意见和偏好的权利。但是,因为执政党处于领导地位,容易造成不平等的错觉和行为,故而在协商过程中更应特别强调民主平等。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姿态、民主的作风参与协商,给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平等的发言权,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其参与协商的成员,也不要妄自菲薄,应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协商,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政党协商的民主平等,不仅在协商过程中体现出来,而且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予以体现。当代中国政党协商常用的对话式协商、咨询式协商,体现了民主平等的协商原则。对话式协商,是指双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切磋,平等协商、各抒己见,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其中,有会议协商、协商座谈会、书面协商等形式。政党协商作为双向性协商民主实践,政党之间“享有协商关系中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对话权利”。咨询式协商,是指协商主体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咨询求教和商讨,具体形式有约谈协商、座谈协商、书信协商。咨询协商能够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位置超脱等优势,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心工作建言献策、集思广益。咨询式协商在中国政党协商实践中是常用的形式,它为调动各党派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实现民族复兴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反映和契合了中国政党协商制度实践中民主与集中的二维价值统一,它广泛吸纳人民诉求,保证了政党协商和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提升了决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决策实施的成效。
二、中国共产党对政党协商中民主平等的追求与探索
坚持民主平等,是百年中国政党协商的实践经验。执政前,中国共产党以政党合作与协商中的民主平等为追求;执政后,民主平等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遵循。
(一)执政前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平等的追求
中国共产党成立不久,为了实现“打倒列强、除军阀”的国民革命目标,与国民党携手合作。中共三大在主张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与国民党实行党内合作的同时,强调要保持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的独立性,而不能在合作中丧失自己的独立性。政党的独立性蕴含了政党之间的平等性。
第一次国共合作酝酿时期和建立初期,在共产国际指导下和孙中山的支持下,中国共产党能够在相对民主的氛围中与国民党领导层就国民党改组问题、国共合作问题、军事斗争和民众运动等事宜进行商谈,形成共同致力于国民革命的政治共识,促成国民党改组和国共合作统一战线的建立,推进武装斗争和民众运动的开展。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内部矛盾交织,“分共”成为国民党右派力推的政治主张,两党商谈逐渐减少,国共关系逐渐恶化,直至蒋介石向共产党挥舞屠刀,第一次国共合作宣告破裂。
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国共两党再度携手合作共赴国难。两党就具体的合作问题,如抗战动员问题、国民参政会问题、宪政运动问题以及战后和平建国问题进行多次商洽。蒋介石的初衷是通过“溶共”解除中共武装,彻底消除中国共产党的影响。有鉴于此,在协商谈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特别强调其与各抗日党派的合法性和独立性。1938年3月1日,中共中央向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致函,提议成立由全国各党派参加的“革命联盟”,强调“参加此联盟之各党派,仍保存其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正因为有了合法性与独立性,各抗日党派之间才有合作与协商的可能,才有民主平等的可能。
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特区政府实行“三三制”,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开明绅士基于平等原则,就根据地发展事宜展开民主协商,协商结果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施政方略。著名的“精兵简政”方针就是民主平等协商的成果。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党外人士李鼎铭提出“精兵简政”建议,经会议协商,该建议被中共中央所采纳,成为根据地建设的重要方针。在同非中共人士合作中,毛泽东强调“民主合作的原则”,指出“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
在抗战胜利后的重庆谈判和重庆政治协商会议上,中国共产党极力争取“合法平等地位”。1945年9月3日,周恩来、王若飞同张群、张治中、邵力子商谈后,将中国共产党拟定的两党谈判方案十一条意见交付国民党代表转蒋介石,方案要点包括“承认国共两党及一切抗日民主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确立长期合作、和平建国之方针”,提出了“平等合法地位”和“长期合作”的主张。1946年1月16日,中共代表团向重庆政治协商会议提交《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提出承认“各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条款。经协商,重庆政协会议在《和平建国纲领》中吸收了中共代表团的建议,将“党派平等合法”作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之一。同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强调实现从训政到宪政的转变,要求“各党派实行民主合作”和“党派平等合法化”,明确提出民主、平等的原则。
1948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五一口号”,号召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在港各界民主人士125人响应中共“五一口号”的声明中,把将要召开的新政协会议与重庆政协会议作比较,明确指出:“倘使过去的政协是人民代表向反动当局要索一些民主权利,那么将来的政协是人民的政党用民主的方式和全国所有民主势力的代表们平等商谈国家大事。”事实上正是这样,在新政协运动中,中国共产党秉持民主平等原则要求,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筹建新中国,取得卓越的成效。正如沈雁冰所说,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三个历史性文件——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都经过全体代表的反复商讨,然后草定”,其中“每个人做到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这样的讨论方式,证明是最民主的——本质上的民主而不仅是形式主义的民主”。
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尽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执着追求和探索在政党合作与协商中实现民主平等,但是,由于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的掌控,不给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平等地位,民主平等难以在政党协商中实现。正如周恩来所说:“大家为民主拼命奔走,也仅仅得出了一个伪宪法,真正的民主是没有的。”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协运动开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协商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民主平等原则要求才得以实现。
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的制定为例,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大宪章”,它要确立新中国国家和政权制度的性质,规定各种经济组成部分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外交、民族、文化教育等基本政策和人民的民主权利等。初稿写出后,经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的7次反复讨论和修改,包括起草小组讨论3次,已达北平的政协代表400多人分成20个小组进行的2次广泛讨论,新政协筹备会常委会讨论修改1次,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1次。经反复协商讨论,《共同纲领》草案日臻完善,方才提交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这一过程真正做到了民主平等、集思广益、充分协商。新中国国旗、国歌确定中的政党协商,也充分体现了政党协商的民主平等原则要求。首先,广泛征集与平等参与。新政协筹备会第六小组(组长马叙伦,副组长叶剑英、沈雁冰)向社会公开征集国旗、国歌方案,并吸纳张澜、郭沫若、陈嘉庚等民主党派人士共同评审。其次,民主讨论形成共识。毛泽东在中南海座谈会上听取各方意见,对曾联松设计的五星红旗方案,强调其“革命人民大团结”的象征意义;对《义勇军进行曲》是否修改歌词,周恩来支持保留原词以“鼓动感情”,最终达成一致。最后,是制度性表决。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以投票方式通过决议,体现了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这些案例被视作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奠基性实践。
(二)执政后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平等的遵循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构建起来,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民主党派成为参政党。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奠定了政党协商中民主平等原则要求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通过重构各项国家制度,包括人民政协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从制度层面拓宽政党协商的领域,实现了由“协商救国”、“协商建国”到“协商治国”的主题转换,不仅在政党协商实践中坚持民主平等,而且将其贯彻到新中国国家建设之中,使之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
毛泽东指出:“必须把党外大多数民主人士看成和自己的干部一样,同他们诚恳地坦白地商量和解决那些必须商量和解决的问题。”他视民主人士如同“自己的干部”,这充分体现了党的平等思想。周恩来也指出,共产党虽然处于领导地位,但“共产党的领导是指党的集体领导,党的中央和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省、市、县委员会等)的领导。起着领导作用的,主要是党的方针政策,而不是个人。个人都是平等的……大家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彼此平等地交换意见,决不能个人自居于领导地位”。这一表述,清楚地表明了共产党人与民主人士的平等关系。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也强调了民主平等的问题,指出与民主党派团结合作“首先要有民主作风,与人商量办事,不要独断专行”。“各民主党派都有它们组织上的独立性,它们同我们党之间是平等的友党关系。我们党必须承认和尊重它们这种独立平等的地位。”以1954年宪法制定为例,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宪法的起草与制定,邀请宋庆龄、李济深、何香凝、程潜、张澜、沈钧儒、黄炎培、马叙伦、陈叔通、陈嘉庚、郭沫若、沈雁冰等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起草宪法委员会。著名法学家、民盟成员钱端升作为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条款修订。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七次全体会议,对宪法草案初稿字斟句酌地进行协商讨论。各党派在立法核心环节拥有话语权,宪法草案初稿出来后,中国共产党将草案分送民主党派高层征求意见。毛泽东、周恩来、李维汉等领导人通过座谈、约谈、会议、书信等形式,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真诚协商。宪法许多关键条款体现了协商共识,如关于民族政策,民革领导人李济深在草案讨论中提出的需平衡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自治权的建议被采纳,最终宪法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并赋予制定自治条例的权力;关于公民权利,民盟法律顾问钱端升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强调公民权利平等原则,最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重要条款被写入宪法。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政党协商中的民主平等原则要求。
改革开放后,党的领导人亦常常强调政党协商中的民主平等。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邓颖超指出:“这种协商是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不敷衍应付,不强加于人,而是经过反复商量,充分交换意见,集思广益,真正达到政治上的一致或基本一致。”1986年12月,习仲勋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关键在于创造一个民主、平等、和谐的政治环境。”胡锦涛也曾强调,“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这些论述,为政党协商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基本遵循。著名的“五老火锅宴”就是改革开放初期平等协商的典型案例。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福建厅宴请了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周叔弢和古耕虞五位老工商业巨子。邓小平开门见山问“五老”:“中国要开放,要吸引外资,想听听你们的开诚布公的看法和意见。”“五老”便提出希望原工商业者站出来办企业,提出了利用外资、归侨办厂的观点。这次谈话不久,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实业公司、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三大民营公司先后成立。同年7月8日,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布,民营经济地位得到肯定。
在坚持民主平等原则要求上,中国共产党有过成功的经验,也有过失误的教训。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百废待兴、经济逐步恢复,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力合作,在民主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广泛而充分的协商,共同治理国家,成效卓著。新生政权的巩固、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旧社会污泥浊水的涤荡,以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就是有力的例证。但是,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开展,中国共产党忘却和偏离了民主平等的观念与要求,将民主党派视作资产阶级政党,许多民主党派领导人被当作专政对象,作为政党协商载体的人民政协工作被迫停止,组织机构陷入瘫痪,政党协商无法正常开展,社会主义建设遭受重大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政党协商才逐步恢复,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三)新时代政党协商实践中民主平等制度机制的构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党协商的制度建设,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2015年2月)、《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6月)、《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2015年12月)、《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2021年6月)、《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2022年5月)等。这些文件,把民主平等原则要求纳入制度之中,规范政党协商的主体、方式、程序等内容,从制度层面建构民主平等机制,为政党协商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坚持平等相待、民主协商、真诚合作,支持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作用,共同推动国家政权建设。”“平等相待、民主协商、真诚合作”由此成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规范,它是百年来中国政党协商的经验总结,也是新时代政党协商的基本准则。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倡导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民主协商的作风,而且以身作则、带头遵行。他特别强调以下四点:一是广泛协商,指出人民民主的真谛就在于通过广泛商量,找到符合全体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二是民主协商,强调要“倡导协商民主精神,培育协商民主文化,让大家乐于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三是平等协商,共产党各级领导干部以“平等的心态”进行协商,“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而不强加于人”。四是真诚协商,“协商就要诚心诚意、认认真真、满腔热情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到“真诚协商,务实协商”,努力在协商中取得实效。制度机制的构建与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表率作用,使民主平等原则要求得到切实贯彻,政党协商在新时代焕发出强大生机与活力。
截至2021年6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或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等,一共有172次,先后就党代会和中央全会报告、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建议、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等重大问题,同党外人士平等交流、真诚协商、听取意见,确保重大问题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其中,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中的协商、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立法协商、2020年“十四五”规划制定协商等,都是民主平等协商的典型案例。
三、政党—政党关系上:维护多元一体,坚持和而不同
政党协商属于协商民主的范畴,协商民主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关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商民主深深嵌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政党协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建设,有效嵌入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民主平等的核心价值。
(一)政党协商嵌入民主选举,体现民主平等价值
民主选举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全体公民平等享有,以实现“人民主权”为目标的选举。民主选举是民主平等的选举,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的首要环节。人民遵循普遍、平等、公开的选举原则,选出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大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是,候选人的确定有一个反复酝酿、民主协商的过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是政党协商的重要内容;《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规定,重要人事安排在酝酿阶段要召开人事协商座谈会。政党协商嵌入民主选举环节,凸显和强化了民主选举的民主性。
政党协商在民主选举中发挥作用,从首届政协会议就开始了。1949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不仅参会的单位和代表名单经过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三个多月的充分协商最终确定,而且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两项选举的候选名单,事前都经过充分酝酿和反复协商讨论。大会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刘少奇、李济深、张澜、高岗6人为副主席,陈毅等56人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在6位副主席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占50%;在56名委员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占48.3%。通过政党协商取得最大限度共识,体现了包容性、民主性、平等性。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和国务院及中央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人,也是经过政党协商,然后进行投票选举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后,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换届选举,都经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充分协商,吸收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然后在提交人大进行选举。正如李维汉所说的:“国家事务中的重要问题是协商成熟而后决定的,国家的选举也是经过协商提名的。”政党协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其嵌入民主选举过程深刻体现了民主平等价值,通过制度化渠道确保各政党在民主选举中的有效参与。
(二)政党协商嵌入民主决策,彰显民主平等价值
民主决策以协商主体平等参与为核心,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政党协商对于民主决策的作用,在多个文件中对决策中的政党协商问题,尤其是民主党派参与决策的程序和机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央明确界定:“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协商意见研究办理,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制度,重要协商成果可以作为决策参考。
政党协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通过制度化平台嵌入民主决策全过程,彰显了民主平等价值。中共党委将协商民主纳入总体工作部署,确保协商议题紧扣“国之大者”和民生关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协商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供了平等参与国家治理的渠道。一是建立“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刚性程序,通过政党协商平台对重大政策、法规草案进行充分讨论,确保决策体现多元利益诉求;二是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通过形成制度闭环,推动建议转化为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协商实效。政党协商嵌入民主决策,通过程序化、规范化的协商机制,实现了民主平等与治理效能的统一。
(三)政党协商嵌入民主协商之中,成为协商民主的首要渠道
民主协商以协商主体的平等协商为原则要求,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一环。政党协商是民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参与协商的各个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各方意志自由不受控制和干扰;各方充分共享相关信息;协商过程遵循各方认可的程序和规则;协商时允许各方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不同的乃至对立的意见能够展开辩论,各种合理意见都得到充分尊重和适当采纳。
政党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首要渠道。协商民主既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民主形式。在中国,它有着比较完备的制度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渠道主要有: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这七种形式和渠道体现着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基层治理三个层面的协商。政党协商属于国家治理层面的协商,是当代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参政党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政党协商位列七种协商渠道之首,是由政党协商的重要性、引领性和辐射性决定的。政党协商以其高层性、重要性和严密的组织性的特点,对其他六种协商渠道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引领和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四)政党协商嵌入民主管理之中,提升民主治理效能
马克思指出:“‘民主的’这个词在德语里意思是‘人民当权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民主管理,是指人民作为政治主体参加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宪法赋予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民主管理是实现“人人平等参与、权力共享、责任共担”理念的管理,其环节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政党协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度化平台嵌入民主管理全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平等原则要求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追求。
民主管理过程是一个谋求多元共存、多元共治、多元利益公约数最大化的“求同”过程。政党协商以一种专门的民主制度形式有效嵌入国家治理体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保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平等参与。政党协商机制要求“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通过议题设置、协商程序、成果反馈等环节的制度设计,确保各政党平等参与公共事务讨论。执政党与参政党通过“商以求同、协以成事”的平等协商,有效整合各方差异,避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让多元利益诉求统一于多方认可的公共政策中,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在求同存异中保障和提升民主治理的效能。
(五)政党协商嵌入民主监督之中,提升民主监督实效
从广义理解,民主监督是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机关实施的监督;从狭义理解,则是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对执政党和政府的民主监督。政党协商嵌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中,形成协商式监督,提升监督实效。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协商特色,是一种协商式监督。从其性质而言,协商式监督是一种政治性监督。“刚柔相济”既具有政治上的“刚性”即制约性,又有一种“柔性”,依托人民政协政治上、组织体制上的权威性,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从其主体而言,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依托人民政协组织展开的监督,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有中国共产党与各人民团体之间的协商,政协各党派各界别地位是平等的。从其形式而言,有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等形式,通过视察、咨询、评议、沟通,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提出意见、批评、建议。从目的而言,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的监督,协商式监督“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反映了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毛泽东曾说,人民政协“是党派性的,它的成员主要是党派、团体推出的代表”。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与政党协商密切关联,政党协商嵌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之中,以助力的愿望开展批评,以平等的态度沟通协商,以务实的精神提出建议,有效地推动民主监督的进行。
民主监督也是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得以确立,后来演变成“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互相监督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参政党民主党派之间的相互监督,监督主体双向互动开展监督,其中,有执政党对参政党的监督,但主要是民主党派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反对,是合作共事而不是互相拆台,民主党派通过“提意见、作批评”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中国共产党接受监督并改进工作。民主监督通过双方协商、督促、修正和完善自身,体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平等地位,有利于提升民主监督实效。
综上所述,民主平等是政党协商的重要原则要求。坚持民主平等,是中国百年政党协商的一条重要经验。执政前,中国共产党崇尚和追求政党合作与协商中的民主平等;执政后,民主平等成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和政党协商实践的基本遵循。政党协商嵌入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体现了民主平等价值,卓有成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 |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5年第6期(作者莫岳云、何永生,莫岳云系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授,广州城市理工学院顾问教授;何永生系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